2014年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内容中对企业用水、排污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,指出煤矿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必须按GB20426-2006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(限值见下表)达标排放,并且明确了不达标就“限期生产、停产整治,甚至停业、关闭”等条款。
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及新的排放标准执行,外排废水必须按GB/T 14848-9地下水质量标准中三类水质量标准(标准值见下表)执行,将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环保压力。
同时也促使企业向煤矿井下废水资源化看齐。